作者: ox0505

區域利多!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動土典禮

區域利多!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動土典禮-區域情報-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動土典禮,期程提前半年,2020啟用營運
  •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動土典禮,期程提前半年,2020啟用營運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旗艦計畫「市立土城醫院」2015年12月28日在副市長侯友宜主持下,舉行開工動土儀式。這是國內第3家BOT經營醫院,總投資金額達67億元,規劃醫療棟地下5層、地上14層,宿舍棟地上13層,總樓地板面積為41,996坪。預計在2020年7月,市民將可擁有一座1千床的區域級教學醫院,落實「在地醫療」的重大政策。

長期以來,新北市醫療資源極度缺乏,2011年平均每萬人口才只有15床急性一般病床,遠低於醫療網每萬人口35床之標準,在全國各縣市排名倒數第二。尤其擁有24萬人口的土城更僅有6.5床,民眾常常得跨區域就醫,但往往一床難求,地方皆異口同聲地殷殷期盼能有一家大型醫院。透過土城醫院創建,可就近照護新北市民的健康,使新北市的醫療資源更為完整。

儀式中,侯友宜細數這棟大樓得以順利開工的辛苦歷程。因應地方民眾及各級民意代表的需求,市長朱立倫上任後,就把「市立土城醫院」列為施政旗艦計畫,並責由市府相關局處組成跨局處團隊,並每月由副市長層級親自召開會議督導各項作業執行。當時快馬加鞭地兵分二路,除了在2011年9月向中央成功爭取重新劃分新北市醫療資源,才得以順利爭設醫院、擴充病床,另同時選定土城金城路2段第一公墓為醫院建地。

侯友宜說,為加快進度,市府團隊同步進行各項作業,陸續通過醫院籌設計畫、都市計畫變更、公墓遷移與用地取得等,雖然遭遇斬龍山文化遺址搶救挖掘、疊葬遷移及水土保持,致進度延後,但一一克服難關後,於2014年3月公告招商、7月與得標長庚醫療集團簽約,環保署2015年9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12月發布都市變更計畫及取得各項審查含水土保持審查、山坡地雜項審查等,如今終於順利並提前開工,邁入新的里程碑,是國內繼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及台南市立安南醫院之後,第3家、也是投資金額最大的BOT醫院。

衛生局長林奇宏指出,按照預定期程,市立土城醫院在2016年7月開工,但在市府同仁努力下,提早半年動土,將於2020年7月營運,合作期限50年。全院採黃金級綠建築標準設計建造,所有醫療與服務系統皆採與林口長庚相同的標準,長庚允諾將以醫學中心等級服務新北市市民,未來更期待朝醫學中心發展。服務人口以30分鐘內車程計,約120餘萬。

林奇宏表示,依合約,開始營運的市立土城醫院除了低收入、身心障礙者、70歲以上老年病人免收掛號費以外,身心障礙者並由醫院承擔醫療部分負擔費用,以盡公立醫院的社會責任。另提供免費接駁公車,往返土城醫院與捷運土城站及永寧站,方便民眾就醫。

區域利多!土城醫院12/28將動工

土城醫院12/28即將動工,侯友宜:對居民生活影響務必減至最低
土城醫院12/28即將動工,侯友宜:對居民生活影響務必減至最低
  •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2015年12月22日主持市政會議時表示,籌備八年,即將於12月28日動工的土城醫院,將為土城地區民眾帶來更好的醫療服務品質,但施工期間也一定會帶來不便,侯友宜責成市府團隊,在工程動工後,無論是施工噪音、污染排放或是交通安全等面向都必須特別注意,務必把工程對居民的生活影響減至最低。

房地合一!新制出售之房地,成本計算「很重要」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價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認定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價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認定
  •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價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認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若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若查無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取得成本;又個人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也將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其他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等證明,而由稽徵機關以查得資料核定,計算出房地所得如為虧損,其損失金額仍可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其他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避租屋糾紛 內政部研修租賃契約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2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為避免租屋糾紛,內政部研修「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辦理預告,民眾有任何修正建議,可在26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反映。

內政部2002年已公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並未強制規定使用,房東大多採用坊間房屋租賃契約書,其中有許多不合理的規定,例如隨意更改電費收費標準、沒收押金等。

為避免租屋糾紛,及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與租屋市場需求,內政部著手研修「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應記載水、電負擔方式、提前解約賠償金等事項,及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等事項,以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

內政部表示,預告期滿後,將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核定後發布實施。屆時以租屋為業的房東,即應使用定型化契約,並受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此外,內政部也將與消保處共同協調相關通路業者(如4大便利超商、知名書店等)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方便民眾就近購買使用。1041022

樓上漏水不處理,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居住在公寓大廈最擾人的問題之一,就是遇到没有公德心的左鄰右舍,與其爭執生氣還不如學會跟法官講,請法官主持公道來要求其賠償改善,這是現代人必須學會的技能之一,很多都捨此道而偏用最原始的技能來處理,一不小心反而造成自己理虧被告賠償,這也是本站一直想提供網友們正確的DIY方法理念。

以下的剪報是摘自昨日(104-6-27)聯合報所刊登的新聞,受害屋主郭先生住三樓,發現樓板漏水、發霉,四樓屋主還拒絕修繕,經其透過簡易庭的訴訟向法院訴請維修費79,228元,法官除材料折舊外其餘未刪,並令四樓必須讓三樓住戶雇工進入維修,替受害者主持了公道。
為讓各位網友瞭解詳細經過及原由,站長經由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料並附於後,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日後解決類似案件有所幫助及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郭OO
被   告 張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000
號4 樓之2 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所有座落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3
樓之2 房屋(下稱系爭3 樓房屋)於民國103 年5 月初發現
屋內樓頂板與內隔牆垂直交接處有一面積約7 吋大小發霉之
水痕,原告乃於103 年6 月1 日會同被告、定泰建設徐主任
及其水電廠商至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
000 號4 樓之2 房屋(下稱系爭4 樓房屋)調查漏水之原因
,得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
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
系爭3 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又因須進入被告所有之
系爭4 樓房屋內修繕,始能阻絕漏水,然被告屢經原告催告
修繕,仍置之不理。且系爭4 樓房屋及系爭3 樓房屋之修繕
工程項目及修繕費用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內容。為此,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同法第12條及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4 樓房
屋修繕漏水,並應給付原告修復費用79,228元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核與證人即水電師傅黃逸麟於本院審
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
、估價單、現場照片等件各1 份在卷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足認,上情為真。
五、茲就原告之各項請求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一)系爭4樓房屋修繕方式部分: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他住戶因
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經查
,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
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
3 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且須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內修繕,始能阻絕漏水之事實,已如前述,參諸前開
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
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為有理由。
(二)系爭4 樓房屋修繕費用部分:
次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
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
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明文規定。經
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
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
爭3 樓房屋等情,已如前述,因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
內之冷氣排水管僅為被告所使用,其並未適時維護或更新管
線,導致發生漏水,乃屬可歸責於被告,依前開法條但書規
定,被告自應負擔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4 樓房屋之修繕
後費用50,850元。進而,原告依前開法條但書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4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50,850
元,應屬有據。
(三)系爭3樓房屋損害賠償部分: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
至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命加害人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其額
數應以該物受損後之價值與毀損前原來之價值比較決定之,
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
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
之系爭3 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
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又原告為修復其所有之系爭3 樓房屋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內
容之費用計29,150元,其中材料費用4,500 元、工資24,650
元,有估價單1 紙在卷可稽;惟該修復費用中材料費用既係
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原告主張
受損之房屋裝潢乃屬房屋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其耐用年
數應隨其主要設備(鋼筋混凝土建築)而定,依行政院頒定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土建造之房屋之耐用年數
為5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5,而原告所有之系
爭3 樓房屋於94年9 月27日建造完成,有建物登記謄本1 紙
在卷足憑,至本件損害發生之103 年5 月止,原告所有之系
爭3 樓房屋實際使用年數約為8 年7 月,是原告就更換材料
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3,728 元為限,加上
工資費用24,650元,共計28,378元。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 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容任原告進入系爭4 樓房屋內進行如附
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及被告應給付原告79,228元(計
算式:50,850+28,378=79,228),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1:系爭4樓房屋修繕部分
~T35L2XO;
┌──┬────────┬──┬──┬─────┬─────┬───┐
│項目│名            稱│單位│數量│單      價│總      額│備  註│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牆地面打鑿      │工  │  2 │  2,500   │  5,000   │      │
├──┼────────┼──┼──┼─────┼─────┼───┤
│2   │水電接管        │工  │  1 │  2,500   │  2,500   │      │
├──┼────────┼──┼──┼─────┼─────┼───┤
│3   │材料費          │式  │  1 │    800   │    800   │      │
├──┼────────┼──┼──┼─────┼─────┼───┤
│4   │泥作修補貼磚美容│工  │  3 │  3,000   │  9,000   │      │
├──┼────────┼──┼──┼─────┼─────┼───┤
│5   │水泥砂          │式  │  1 │  8,400   │  8,400   │      │
├──┼────────┼──┼──┼─────┼─────┼───┤
│6   │磁磚填縫黏著劑  │式  │  1 │  1,000   │  1,000   │含材料│
├──┼────────┼──┼──┼─────┼─────┼───┤
│7   │油漆復原        │戶  │  1 │  3,000   │  3,000   │      │
├──┼────────┼──┼──┼─────┼─────┼───┤
│8   │垃圾清運        │車  │1/2 │  1,750   │  1,750   │      │
├──┼────────┼──┼──┼─────┼─────┼───┤
│9   │清潔            │戶  │  1 │  8,000   │  8,000   │      │
├──┼────────┼──┼──┼─────┼─────┼───┤
│10  │雜工清運        │工  │  2 │  1,450   │  2,900   │      │
├──┼────────┼──┼──┼─────┼─────┼───┤
│11  │家具保護搬移    │戶  │  1 │  5,000   │  5,000   │      │
├──┼────────┼──┼──┼─────┼─────┼───┤
│12  │材料運費補貼    │趟  │  1 │  3,500   │  3,500   │      │
├──┴────────┴──┴──┴─────┼─────┼───┤
│         總計(新臺幣,未稅)                 │ 50,850   │      │
└───────────────────────┴─────┴───┘
附表2:系爭3樓房屋修繕部分
~T35L2XO;
┌──┬────────┬──┬──┬─────┬─────┬───┐
│項目│名            稱│單位│數量│單      價│總      額│備  註│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裝潢拆修        │式  │  1 │  5,000   │  5,000   │含材料│
├──┼────────┼──┼──┼─────┼─────┼───┤
│2   │油漆復原        │戶  │  1 │  3,000   │  3,000   │      │
├──┼────────┼──┼──┼─────┼─────┼───┤
│3   │垃圾清運        │車  │1/2 │  1,750   │  1,750   │      │
├──┼────────┼──┼──┼─────┼─────┼───┤
│4   │清潔            │戶  │  1 │  8,000   │  8,000   │      │
├──┼────────┼──┼──┼─────┼─────┼───┤
│5   │雜工清運        │工  │  2 │  1,450   │  2,900   │      │
├──┼────────┼──┼──┼─────┼─────┼───┤
│6   │家具保護搬移    │戶  │  1 │  5,000   │  5,000   │      │
├──┼────────┼──┼──┼─────┼─────┼───┤
│7   │材料運費補貼    │趟  │  1 │  3,500   │  3,500   │      │
├──┴────────┴──┴──┴─────┼─────┼───┤
│         總計(新臺幣,未稅)                 │ 29,150   │      │
└───────────────────────┴─────┴───┘

房地合一懶人包

改革內容

此次通過的「房地合一」到底是啥? 到底是誰適用? 課稅方式又和從前有何不一樣?

修正稅制

修正稅制

此次修訂的稅制,只針對不動產「交易所得稅」(房地產相關稅有三大類) ,也就是當出售房地產有賺錢時,才需要繳稅給政府。由於稅基採用「房地合一」的計算方式,一般簡稱「房地合一稅」。 繼續閱讀 “房地合一懶人包"